关于课时量申报工作的管理规定
为迎接评估工作,进一步整理、规范我院的规章制度,严格管理课时量的申报工作,保障教师的合法利益,特制定如下管理规定。
1、各系(部)要严格按照教师的实际授课工作情况如实上报。
2、具有系主任签字、系(部)盖章的课时量申报表方为有效。
3、在每学期初第一次申报时务必要将各位教师的具体明细表报教务处留存,否则不予计算。
4、新生入学后教师授课情况发生变动仍须将教师授课量明细表报教务处存档。
5、在每次课时量申报工作中一旦教师课时量发生变动(周数关系除外)务必要将教师授课量明细表报教务处存档,否则不予计算。
6、每次教师工作量的具体核算、申报截止时间由教务处通知各系(部)。
7、各系(部)在申报教师工作量时凡是涉及研究生的课程全部不予以申报,由研究生部统一核算。
8、所有教师的课时量申报要附 “授课签到单”同时上报,截止日期以课时量计算截止日期为准。
9、各系(部)严格请、销假制度,所有请假必须经过教务处审批,在未安排补课前不发放课时费,填好补课单并在补课后予以补发。
10、每月申报课时量之前由教务科将请假、补课情况统计后如实上报。
11、在教务处公布申报停止日期前未上报的课时量延续至下月发放。
12、如发现有多报、虚报、谎报的情况将根据有关规定处理。
13、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14、本规定最终解释权归教务处所有。
教务处
2005-9-27
特别提示:
1、教师签到表请各系(部)自行下载后装订成册。
2、课时量申报所附教师签到表从10月10日起实行,请各系(部)做好准备工作。
3、各系(部)课时量申报表已更新,请自行下载。
附录: